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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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与被告***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借款本金35459.85元、利息及罚息2733.02元,并自2020年5月8日起,利息和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支付至本息结清之日止;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对被告***设定抵押的房屋(沙房他证市区字第××号)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8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人直接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36元(户名: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88×××45开户行:邢台银行桥东支行)。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又不提出缓(免、减)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