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超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家家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19)黔0382民初965号民事判决; 二、由贵州超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家家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8,434.83元; 三、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0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18元,共计2,727元,由***负担1,363.50元,由贵州超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63.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7-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