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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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园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都第二分公司 成都市永盛洁具有限责任公司 竹园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市永盛洁具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竹园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都第二分公司赔偿订票损失60816元及利息损失(计算方法如下:从2019年3月9日起,以6081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逾期损失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竹园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都第二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8元,由原告竹园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都第二分公司负担308元,被告成都市永盛洁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