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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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8)鄂0302民初341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支付***垫付的医疗费71988.90元”;

二、撤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8)鄂0302民初341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250669.56元(322658.46元-71988.90元)”“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29892.94元(301881.84元-71988.9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33元,减半收取计516.50元,由***、十堰市宏磊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7-03
发布日期 202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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