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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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湖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 洪湖市物资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2019)鄂1083民初1233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湖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203848.95元; 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湖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62772.74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446元,减半收取2723元,由原告***负担725元,由被告***负担199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38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湖支公司负担(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已计入赔偿金额)。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