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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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多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39,495.9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