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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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19)内0403民初3869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胡颜军于本判决后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元宝山区平庄镇五支箭村民委员会的租赁费8000元,并以8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元宝山区平庄镇五支箭村民委员会主张之日即2019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被上诉人元宝山区平庄镇五支箭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元,由上诉人胡颜军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由上诉人胡颜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