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221执320号

申请执行人杨毕超,男,****年**月**日生,苗族,贵州省水城县人,住***。

被执行人邱学礼,男,****年*月**日生,苗族,贵州省水城县人,,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221民初69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内支付申请人杨毕超357600元,执行费5264元交到水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证劵、车辆、工商总局。经查被执行人邱学礼有10个银行账户,存款合计为179.05元,无互联银行账户,无车辆登记信息、证券信息及工商总局信息。2020年5月28日,申请执行人杨毕超与被执行人邱学礼在我院达成了和解履行协议:1、本案执行标的357600元,2、邱学礼定于2020年5月28日支付申请人10万元,3、剩余257600元定于2020年7月30日前全部支付完毕。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自愿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程序。2020年5月28日,经我院合议庭合议一致同意后,申请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程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终结(2020)黔0221执320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申请人可在被执行人最后一笔还款期限两年内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礼明

审判员  黄堂富

审判员  赵祖龙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景江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7-1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