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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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221执320号 申请执行人杨毕超,男,****年**月**日生,苗族,贵州省水城县人,住***。 被执行人邱学礼,男,****年*月**日生,苗族,贵州省水城县人,,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221民初69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内支付申请人杨毕超357600元,执行费5264元交到水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证劵、车辆、工商总局。经查被执行人邱学礼有10个银行账户,存款合计为179.05元,无互联银行账户,无车辆登记信息、证券信息及工商总局信息。2020年5月28日,申请执行人杨毕超与被执行人邱学礼在我院达成了和解履行协议:1、本案执行标的357600元,2、邱学礼定于2020年5月28日支付申请人10万元,3、剩余257600元定于2020年7月30日前全部支付完毕。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自愿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程序。2020年5月28日,经我院合议庭合议一致同意后,申请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程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终结(2020)黔0221执320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申请人可在被执行人最后一笔还款期限两年内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礼明 审判员 黄堂富 审判员 赵祖龙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景江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