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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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楚雄州非公有制企业贷款担保资金理事会代偿款2500000元;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楚雄州非公有制企业贷款担保资金理事会违约金15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27日起至2020年3月24日的代偿款利息225000元(2500000元×18%÷360天×180天),2019年3月25日起至代偿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继续按照日万分之五(折合年利率18%)计算支付; 三、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楚雄州非公有制企业贷款担保资金理事会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000元; 四、由被告***、***、***、***、***、大姚县百草岭蜂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应承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24元,由原告楚雄州非公有制企业贷款担保资金理事会负担1768元(已交),由被告***、***、***、***、***、大姚县百草岭蜂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556元(未交,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款交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