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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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给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147.24元及截至2020年3月25日的利息、罚息、服务费4207.94元,此后的利息、罚息、服务费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欠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67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