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9)皖1204民初5164号民事判决; 二、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24721.3元; 三、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经济损失10213.02元; 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垫付款3141.8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50元,由***、***、***负担200元,***负担25元,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负担425元,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负担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负担1200元,***、***、***负担300元,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