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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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田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1705.51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1975.48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703.78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按照本案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3370元,由原告***负担400元,由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负担2000元,由被告***负担600元,由被告***负担3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依法预交上诉费(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0×××97,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 |
裁判日期 | 2020-04-27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