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同工矿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9)黑1102民初88号民事判决; 二、黑龙江同工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王秋借款本金184.3万元; 三、黑龙江同工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王秋截止2019年1月2日尚欠利息144,838元; 四、黑龙江同工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王秋以借款本金184.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1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五、驳回王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94.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776.05元,共计25,670.30元,由黑龙江同工矿业有限公司负担24,029.97元,王秋负担1,640.3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7-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