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临桂龙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桂林市博之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1、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2019)桂0312民初420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2、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2019)桂0312民初420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3、上诉人临桂龙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给被上诉人***;

4、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人民法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临桂龙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62.5元,被上诉人***负担33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临桂龙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2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63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29
发布日期 202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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