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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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分行 龙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州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龙州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1423民初599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州县支行,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龙州镇龙夏路2号龙鑫商业广场一楼。 负责人:农云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州县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少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分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国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州县支行职员。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壮族,广西龙州县人,农民,住***。 被告:龙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龙州镇龙水路10号东方御景8号楼2单元202号房。 法定代表人:谢伟洲,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州县支行诉***、龙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收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州县支行提交的诉讼材料后,于2020年5月22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州县支行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州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州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覃斌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赵彩云 书记员沈静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