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北金集团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淄博顺达矿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北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淄博顺达矿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偿还的借款本金40864654.87元、利息6979302.27元(利息计至2018年12月27日)及嗣后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上述第一项履行内容应当减去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因淄博顺达矿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程序终结后可以分得的部分;

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10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山东北金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8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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