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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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供热管理处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2701民初655号 原告: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供热管理处。 负责人:李国军,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飞,该单位经理。 被告:***,男。 原告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供热管理处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供热管理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提出撤诉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供热管理处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侯晶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任士晶 书记员**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