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海伦惠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卢中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海伦惠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7732.78元并支付利息2559.18元(利息计至2020年3月9日),自2020年3月10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7.48‰上浮50%向原告海伦惠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卢中香追偿; 三、驳回原告海伦惠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8.00元,减半收取计1029.00元,由被告***、卢中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4 |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