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孙吴县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孙吴县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10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的供热费8,100元;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孙吴县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利息款64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经本院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即权利人应在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