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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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翔支公司 宝鸡高新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凤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翔支公司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84230.71元,其中原告***领取74871.03元(邮政银行凤翔县东大街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1063),被告***领取9359.68元(凤翔县农商银行南指挥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3667),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清楚。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0元,减半收取8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7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