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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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517475.6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2863.87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滞纳金(以代偿金额517475.66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063%的标准自2019年10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抵押的位于西安市新城区XX路XX号XX幢XX单元XX室房屋的处分价款优先受偿;该房屋处分后,其价款超过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清偿。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98元,减半收取4599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付上述款项时,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