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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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白河县惠康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白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白河县惠康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并自2018年4月15日起以借款本金4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标准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偿之日止。(被告白河县惠康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支付的利息20000元应自总的借款利息中予以扣减)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2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010元,由被告白河县惠康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