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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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河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白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5707.84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告***已垫付的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27848.7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