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20,300元;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赔偿款支付至原告***个人账户。被告***垫付25,967.53元,扣除双方约定的交强险限额内的医疗费10,000元及应承担的诉讼费、鉴定费3812元,返还***12,155.5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24元,减半收取1712元,鉴定费2100元,合计3812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13
发布日期 202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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