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弘裕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长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济南大有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5民初161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山东长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工程款471308.44元; 三、被上诉人山东长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超付工程款了利息(自2016年1月7日起,以471308.4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9710元,由上诉人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000元,由被上诉人山东长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77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710元,由上诉人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000元,由被上诉人山东长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77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9-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