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宁县华洋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长宁县顺利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长宁县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川1524民初1049号 原告:长宁县华洋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宁县长宁镇泽鸿路二段恒远*瑞景湾12号。 法定代表人:余华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小英,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长宁县半岛豪庭一期小区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李孝锋,系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第三人:长宁县顺利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长宁镇小广场四丰锦苑一栋6-3房。 法定代表人:关小军。 原告长宁县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宁县半岛豪庭一期小区业主委员会、第三人长宁县顺利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长宁县华洋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工程款共计22000元,按照工程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付的工程款共计22000元转入长宁县顺利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账户,账号:22×××55;3.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的50%。事实和理由:长宁县半岛豪庭一期小区业主委员会与长宁县华洋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3日签订了施工合同,总金额为22000元。该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原告方多次催收工程款无果,现起诉来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长宁县半岛豪庭一期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20年7月20日前支付原告长宁县华洋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工程款22000元,该款转入长宁县顺利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账户,账号为:22×××55; 二、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原告自愿负担88元,被告长宁县半岛豪庭一期小区业主委员会自愿负担87元,此款原告已经预交,被告长宁县半岛豪庭一期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部分,由被告长宁县半岛豪庭一期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20年7月20日前支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红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段思利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