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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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右玉县长青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右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623民初180号 原告:右玉县长青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郭宏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赫虎,山西民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一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一九八六年五月十八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无业,现住右玉县。 被告:***,女,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三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潞城市人,无业,现住右玉县。 被告:***,男,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三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无业,现住右玉县。 被告:***,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无业,现住右玉县。 原告右玉县长青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立案。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右玉县长青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右玉县长青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853.46元,减半收取计1926.73元,由右玉县长青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贺学良 二零二零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朱宝军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