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右玉县长青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右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623民初180号

原告:右玉县长青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郭宏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赫虎,山西民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一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一九八六年五月十八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无业,现住右玉县。

被告:***,女,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三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潞城市人,无业,现住右玉县。

被告:***,男,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三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无业,现住右玉县。

被告:***,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无业,现住右玉县。

原告右玉县长青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立案。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右玉县长青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右玉县长青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853.46元,减半收取计1926.73元,由右玉县长青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贺学良

二零二零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朱宝军

裁判日期 2020-07-06
发布日期 202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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