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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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洪楼分公司 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洪楼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按2.69元/平方米/日的标准,根据涉案商铺的建筑面积35.50平方米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洪楼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