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伊宁县哈羊饲料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伊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给付原告伊宁县哈羊饲料有限责任公司饲料款300,577.22元,并自2020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7.2%给付资金占用费至给付之日,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4元,减半收取计145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裁判日期 2020-06-12
发布日期 202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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