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克州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乌恰县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克州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乌恰县分公司货款385510元,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 二、被告***支付原告克州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乌恰县分公司货款逾期付款利息24897.5元,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 三、驳回原告克州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乌恰县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3802元,由被告***负担3728元,由原告克州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乌恰县分公司负担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