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偿还借款450000元;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支付借款逾期利息108493.07元(自2016年3月9日起至2019年1月21日止),之后的利息按年息8.48%(年利率5.655%×1.5倍)支付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对被告***、***抵押的位于新湖总场东-3区迎宾路滨河商贸城商铺进行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受理费472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负担25元,被告***负担469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