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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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源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源县支行偿还贷款本金3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源县支行支付贷款利息27,731.25元,并按照年利率11.0925%支付未偿还的贷款本金自2020年3月24日至贷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有权在清偿范围内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24元,减半收取计311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