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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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车新成化工有限公司 库车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29民初15号 原告:库车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堂,新疆龟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库车新成化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兆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库车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库车新成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库车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库车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臧苏红 审判员孙朝红 人民陪审员阿孜古力·艾海提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马薇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