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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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沈宏金属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喀什宝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沈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喀什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吐鲁番沈宏金属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喀什宝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收益金欠款636012.79元; 二、被告吐鲁番沈宏金属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喀什宝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未付款的滞纳金248859.79元(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自2019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4.75%的2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喀什宝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48.72元,减半收取计6324.36元,由被告吐鲁番沈宏金属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