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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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金砖置业(青岛)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5日签订的《青岛市商品房出售合同》于2019年7月16日解除; 二、被告金砖置业(青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剩余购房款10622721.1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622721.17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金砖置业(青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2522727元。 如未按指定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52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62527元,由被告金砖置业(青岛)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