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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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同安路支行
广州市易通四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青岛鲁德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青岛鲁德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借款本金18700万元、利息3046340.62元及以187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有权以被告广州市易通四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抵押的房地产(抵押财产他项权证号明细详见附件)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3405652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9920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青岛鲁德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易通四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7
发布日期 202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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