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323民初519号 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库仑大路与乌苏大街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于春,系该联社理事长。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日立案,在本案送达期间,本院按照原告诉状提供的被告的住址未能找到被告并送达。原告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新的住址,故本案应当按照没有明确被告处理。 驳回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42元,退还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月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赵缘傧 |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