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323民初519号

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库仑大路与乌苏大街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于春,系该联社理事长。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日立案,在本案送达期间,本院按照原告诉状提供的被告的住址未能找到被告并送达。原告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新的住址,故本案应当按照没有明确被告处理。

驳回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42元,退还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月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赵缘傧

裁判日期 2020-06-22
发布日期 202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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