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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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白城市洮北区红峰建筑维修队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通榆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给付白城市洮北区红峰建筑维修队建房款33300元。以333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如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 |
裁判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