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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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筑地建设有限公司 无锡市久安砼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11民初303号 原告:无锡市久安砼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华志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寅、张士军,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万勇民。 被告:筑地建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熊运飞。 无锡市久安砼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无锡市久安砼业有限公司未预交本诉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无锡市久安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丁国军 人民陪审员丁霞静 人民陪审员金小媚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沂 |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