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筑地建设有限公司
无锡市久安砼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11民初303号

原告:无锡市久安砼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华志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寅、张士军,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万勇民。

被告:筑地建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熊运飞。

无锡市久安砼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无锡市久安砼业有限公司未预交本诉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无锡市久安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丁国军

人民陪审员丁霞静

人民陪审员金小媚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沂

裁判日期 2020-06-19
发布日期 202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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