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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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裁判结果

一、山东华运兴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运费1697473元及自2018年9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山东华运兴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018年9月12日之后产生的运费金额共计613374.3元及自2018年9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对山东华运兴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确定付款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14元及申请费7921元,由山东华运兴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16
发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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