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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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天宏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山东大新化工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证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东大新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本金28927.47万元及利息(以28927.47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3174.00元,由被告山东大新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