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阴科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江阴永利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无锡市越丰液压气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江阴永利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无锡市越丰液压气动有限公司货款57115元。 二、江阴永利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无锡市越丰液压气动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711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江阴永利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5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865元,由江阴永利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