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支行
仁寿金马市场服务有限公司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仁寿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仁寿县支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仁寿金马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在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仁寿支行(银行账户:18×××14)、中国工商银行仁寿县支行城中营业部(银行账户:23×××18)、中国农业银行仁寿县支行(银行账户:22×××19)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

二、查封申请人***所有的位于眉山市东坡区的住房一套(不动产权证号:眉市国用(2010)第14XXXX号,监证006XXXX号);

三、查封申请人***、***共有的位于眉山市东坡区118号凯旋帝景XX幢X单元X层X号住房一套(不动产权证号:监证028XXX、监证028XXXX)。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20-06-01
发布日期 202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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