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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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宜宾市远大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垫付的保险费419625.54元; 二、被告宜宾市远大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垫付保险费的利息(计算方式:以尚欠垫付保险费为基数,从2016年8月5日起至付清全款实质,按月利率1%予以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74元,减半收取计4837元,由被告宜宾市远大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