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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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之内付原告***、***、***、***、***的运输费28000元整。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两年内。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