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
嘉兴市金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浙江亚路铸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嘉兴市金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1864878.98元并支付利息3931.64元(暂计至2018年10月27日,此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及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9000元。

二、被告浙江亚路铸造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7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6075元,由被告嘉兴市金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浙江亚路铸造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7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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