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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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7000元,支付借期内利息2415.58元及至2020年2月20日止的逾期利息21025.12元,并支付原告自2020年2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137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44‰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9元,减半收取计1754.5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两项合计3074.5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