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第一湾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东兰县东升国际大酒店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事争议 |
| 法院 | 东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桂1224执104号 申请执行人韦钰春,女,****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佳章,男,东兰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执行人广西第一湾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东兰县东升国际大酒店,地址广西东兰县东升大酒店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4MA5KALJD3G。 法定代表人董月英,经理。 申请执行人韦钰春与被执行人广西第一湾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东兰县东升国际大酒店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东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兰劳人仲字[2019]第65号仲裁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韦钰春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广西第一湾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东兰县东升国际大酒店支付尚欠的工资5647.8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截至2020年2月25日止,被执行人广西第一湾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东兰县东升国际大酒店于给付申请执行人韦钰春工资5647.8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 本院认为,东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兰劳人仲字[2019]第65号仲裁调解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已实际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韦钰春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东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兰劳人仲字[2019]第65号仲裁调解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