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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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兴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向原告兴业县大平山镇田寮村民委员会支付山塘占用费10000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限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逾期,权利人可于本生效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