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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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源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65905.4元、误工费21834元、护理费8733.6元、交通费243元,共计106716元(已付10000元,再支付96716元); 二、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源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徐小平车辆财产损失2000元; 三、由***赔偿原告***医疗费3460.89元、住院伙食补助2370元、营养费2370元,共计8200.89元; 四、由***赔偿原告徐小平车辆财产损失29425元、车辆托运费2500元,共计31925元; 五、由***退还***护理费1091.7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义务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9元,鉴定费3100元、评估费2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确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两年内。 |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